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技字[2007]36号)
上传时间:2016年06月02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 根据《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航空科学基金管理规定》(试行)(航规[2006]10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二条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设立航空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作为航空科学基金的组织领导机构。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是航空科学基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下设航空科学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作为基金委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航空科学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航空科学基金项目坚持"指南引导、自由申请、平等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的实施程序为:编制和发布指南、申请和评审、过程管理、验收、成果推广与应用。

 

第五条  航空科学基金项目包括自由探索类项目、 重点实验室类项目和重点基金项目。

 

第六条  自由探索类项目面向航空领域前沿技术开展探索研究,鼓励奇思妙想、另辟蹊径,突出原始创新,优先资助探索性强的航空前沿技术发展中的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的项目,为形成未来可能的新概念航空武器装备提供技术储备。

 

第 七条  重点实验室类项目面向正式运行的航空科技重点实验室和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利用重点实验室优良的基础设施条件,吸引各方科研力量开展相关探索研 究,探索解决在重点实验室专业发展中遇到的基础性、理论性问题,提出新原理和新方法,并将研究成果积淀在重点实验室中。

 

第八条  重点基金项目是指针对预研前期背景项目的需求而开展的较为重大的前沿性探索研究项目。通过探索新思想、新方法、新概念、新原理,为开展国家安全重大基础研究和预先研究奠定技术基础。

 

第九条  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从当年的10月 1日至第3年的 9月 30日。

 

第十条  航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 自由探索类项目8万,重点实验室类项目 10万,重点基金项目 30万左右。

 

第二章  项目指南

 

第十一条  自由探索类项目指南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基金办在每个"五年计划"结束年份,组织项目依托单位及有关专家根据航空科技发展趋势和我国航空武器装备发展需求,按照航空科学基金总体规划思路的要求编制,每年根据需求的变化可进行局部修改。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类项目指南每年由基金办组织各实验室根据其研究方向和需求编制,指南提出的项目针对各实验室所在专业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问题,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内容。

 

第十三条  重点基金项目指南由基金办提出,向相关单位定向发布。

 

第十四条  基金办每年1月份发布项目指南,引导项目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五条  各依托单位根据基金办确定的限项数目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项目申请人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1)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所申报

 

项目的研究;

 

(2)是项目依托单位的正式员工,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3)申请当年的 4月 30日未满 50周岁;

 

(4)申请人申请与负责的正在实施的航空科学基金项目数量合计不超过两项;

 

(5)上年度已获资助的负责人,当年不得再申请。

 

第 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撰写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 1),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研究条件落实情况等。通过审查的 申请书(含电子版和一份纸件)由依托单位统一报送基金办。

 

第十八条  申请航空科学基金项目需缴纳评审费,由依托单位统一上缴。不按时缴纳评审费的单位,其申报项目无效。

 

第十九条  基金办每年 4 月 1 日至 30 日集中受理项目申报,逾期不报,视为无申请。

 

第四章  评审与批准

 

第二十条  基金办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3)内容不符合航空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4)申请经费超过基金项目资助强度;

 

(5)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未通过验收;

 

(6)申请者在研项目延期超过一年仍未完成。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初审的每个申请项目,基金办选取 3 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当有专家不能进行评议时,及时进行补充,保证每个项目有 3份有效评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同行专家选择的原则是:

 

(1)对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

 

(2)对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尽可能选择不同学科的专家;  

 

(3)专家不能评议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

 

(4)每个申请项目的专家来自不同工作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同行专家评分和对应资助结论:<60分,不予资助;60~85分:可以资助;>85分,优先资助。

 

第二十四条  重点基金项目由基金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各单位答辩。

 

第二十五条  基金办根据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对申请项目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资助方案(草案) 。对于非共识项目,可建议予以小额资助开展研究。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方案(草案)报请基金委审批后形成资助方案。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请者按评议意见修改申请书,其中包括项目分年度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等。依托单位对修改后的申请书进行审核并盖章,在 10天内将申请书(电子版和两份纸件)报送基金办。基金办审核盖章后,将其中一份返回依托单位。

 

第二十八条  基金办编制当年资助项目的研究计划,由科技部正式下达。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负主要责任。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必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依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并于每年11月 30日前统一将电子版报送基金办。

 

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涉及研究内容、研究周期以及负责人等变动时,项目负责人须经依托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报基金办审批。研究周期最多可缩短或延长一年。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以完成的项目,将予以终止。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撰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依托单位于每年11月 30日前将总结(电子版和一份盖公章的纸件)统一报送基金办。

 

第三十三条  基金办审核报送的已完成项目总结后,组织或委托依托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办法:

 

(1)验收依据:批准的项目申请书和项目研究计划。

 

(2)验收内容:项目完成情况、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等。

 

(3)验收专家:三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基金办

 

视情指定专家参加验收。

 

(4)验收评分:评分低于 60 分视为验收不通过;评分高于85分为优秀项目。

 

第三十五条  验收完成后,依托单位填写航空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证书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基金办,基金办审核验收证书后盖章返回一份,项目结题。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对结题项目的文档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基金办需要档案资料时可调用。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取得重大成果的项目,由基金办主持成果鉴定。

 

第七章  成果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八条  航空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归集团公司和依托单位共有,所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须注明"航空科学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可委托所属相关单位对集团外依托单位受资助项目取得的成果进行推广、转化与应用,受委托单位对集团外依托单位受资助项目取得的专利享有优先转让权。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航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纳入依托单位的财务管理。其费用由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费和管理费等组成。

 

(1)设计费: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证费、调研费、计算费、资料费、设计评审费和差旅费等;

 

(2)材料费: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外购元器件等费用;

 

(3)外协费:指由外单位所发生的协作研究(含协作加工)费用;

 

(4)专用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测试设备仪器费、专用工艺装备费、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技术基础费等;

 

(5)试验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工艺、仿真及原理性试验所需的费用;

 

(6)固定资产使用费:指项目承担的按照比例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

 

(7)工资费:指对参研人员的劳务补贴,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 15%;

 

(8)管理费:指项目应分摊的管理费用,一般不超过第1~6项经费合计数的 10%。

 

第四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资助项目经费分三次下拨。第一次下拨在项目批准资助后,下拨金额为资助经费的 40%;第二次下拨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完成并通过审查后,下拨金额为资助经费的 40%;第三次下拨在项目验收后,下拨经费余额。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工作总结中要如实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如遇项目终止,未拨的经费不再下拨,基金办可视情追回已下拨的经费。

 

第九章  项目联合资助

 

第四十四条  由依托单位与基金办联合出资资助的航空科学基金项目称为联合资助项目,联合资助项目分为自由探索类、重点实验室类和重点基金项目。

 

第四十五条  自由探索类联合资助项目由基金办和依托单位从该单位当年申报但未获正常资助的项目中挑选符合航空科学基金属性的项目,编制联合资助方案(草案) ,报请基金委审批后正式列入资助计划。

 

第四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类联合资助项目由基金办统一组织申报。申报结束后,所申报项目由各实验室依托单位组织初审,再由基金办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基金办和实验室依托单位共同编制资助方案(草案) ,报请基金委审批后正式列入资助计划。

 

第四十七条  重点基金联合资助项目由基金办和依托单位共同编制资助方案(草案) ,报请基金委审批后正式列入资助计划。联合资助项目的原则出资比例为:依托单位出资 70%左右、基金办出资 30%左右。具体比例由资助双方协议确定。

 

第四十八条  联合资助项目均纳入航空科学基金项目进行管理。航空科学基金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6。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 2007年5月19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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